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是否意味着没有批捕


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没有批捕。 首先来说说取保候审,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简单讲,就是司法机关(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那些已经被逮捕或者还没被逮捕,但需要调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让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他们能随时接受传唤,不被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状态,以保证案件顺利进行。 而批捕是指检察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予以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这就表明,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只是基于当下情况采取的措施,并不代表之后不会批捕。在案件后续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发现新证据,或者出现上述应当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依然有可能被批捕。所以说,取保候审和批捕之间没有必然的“非此即彼”关系,一切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过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不被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 批捕:指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予以逮捕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