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指的是违法的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像故意杀人、抢劫等,也包括一些一般的违法行为,比如殴打他人等。比如张三无故对李四进行殴打,这种殴打行为就是不法侵害,李四就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而这一规定就是以存在不法侵害为前提的。 其次是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当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还没有结束的时候,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实施所谓的“防卫”,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例如,甲得知乙要在明天来打他,甲今天就去把乙打伤,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还未开始。 再者是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这意味着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报复、伤害对方。比如丙和丁发生争吵,丙先动手打了丁一下,丁出于报复心理,将丙打成重伤,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因为丁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出于报复心理。 然后是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进行所谓的“防卫”。假如戊被己追打,戊为了躲避,将旁边无辜的庚拉过来挡在自己身前,导致庚受伤,这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最后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这个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例如,有人只是轻轻推了你一下,你却用刀将对方砍成重伤,这就很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不过,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既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滥用这一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