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真的基本不可能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处于检察院审查阶段。听人说检察院不起诉基本不可能,心里很没底。我想知道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不起诉,真的很难实现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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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里,检察院不起诉并非基本不可能。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情形。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检察院是必须不起诉的。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当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时,检察院就不能提起公诉。 所以,检察院不起诉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的,并非基本不可能。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检察院就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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