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由谁说了算?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说要考虑是否不起诉。我不太明白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是谁来决定最终是否不起诉呢?是某个检察官个人,还是有其他的机制和人员参与决策?我想了解下这个决定的主体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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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并非由某一个人单独说了算,而是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由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集体讨论等方式来作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起诉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对于这类情况,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判定的。 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不是随意决定的。检察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到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资深检察官组成,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检察官会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仍然不充分,无法达到起诉的标准,会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同样也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可能也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所以,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是依据法律规定,经过检察官审查、相关部门审核,甚至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等一系列程序后作出的,并不是某一个人能够单独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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