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检察院不起诉的流程。 首先是案件受理与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这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各种证据材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也遵循类似的审查程序。 然后是讨论与决定环节。检察院在审查结束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会根据审查情况撰写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之后,会将案件提交到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对于一些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案件,检察长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等情况,一般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接着是制作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在宣布后立即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还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最后是后续的复议、复核与申诉程序。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于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分别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以及被害人的申诉程序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