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之后有哪些不起诉的情况?


检察院立案之后不起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简单来说,就是出现了一些特定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就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比如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极小,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发生后过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追究责任的时间;(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国家发布特赦令对特定犯罪免除刑罚;(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像侮辱罪、诽谤罪等,只有被害人去告诉司法机关才处理,如果被害人没告诉或者中途撤回,检察院就不起诉;(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都不在了,就无法再进行刑事追诉;(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这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也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犯罪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时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例如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初犯,并且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有可能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前提是这个案件经过了补充侦查,但是检察院还是觉得证据不够充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就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因为起诉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如果证据不足,就无法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处,也不能保证司法公正。 相关概念: 法定不起诉: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存在自由裁量空间。 酌定不起诉: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基于证据状况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