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中不同的处理方式。 法定不起诉,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比如一些轻微的冲突,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极小,从法律角度不认定为犯罪行为。 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国家发布特赦令,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这种情况下就不起诉。 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比如侮辱罪、诽谤罪等,这类犯罪需要被害人自己去告诉司法机关才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或者中途撤回告诉,就不会起诉。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已经去世,刑事诉讼就失去了追究对象,所以不起诉。 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指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进行舍弃从而决定不起诉。适用酌定不起诉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情形如下: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相关概念: 法定不起诉: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应起诉。 酌定不起诉: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后决定不起诉 。 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内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