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回审查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我想了解在刑事案件里,撤回审查起诉都有哪些依据。我身边有个案件,现在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有些情况好像不太明朗,我就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撤回审查起诉,是只有特定情形,还是有多种不同情况都可以,想弄清楚这里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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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审查起诉,简单来说,就是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这个阶段,把之前进行的审查起诉行为取消掉。 从法律规定来看,有多种情况可以成为撤回审查起诉的依据。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要是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同样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这意味着,当确定犯罪嫌疑人压根就没有实施犯罪相关行为时,是允许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 另外,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如果还没有落实确切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因为证据是定案的关键,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都无法获取足够证据,那么这个案件可能不具备起诉条件。 还有一些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也可能涉及到撤回审查起诉相关处理。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这些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相关概念: 补充侦查:就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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