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如何认定?


门面租赁合同的认定,主要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对于门面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大家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门面的主要条款,像租金、租赁期限、门面位置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就成立了。例如,甲和乙就某门面的租赁事宜谈好租金每月5000元,租赁期限为3年,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此时合同就成立了。 其次是合同的效力。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签订合同的双方要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合同是出于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有违法的条款,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门面租赁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合同约定的用途是从事违法活动,那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门面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在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