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背后有哪些规定与保护?

我最近了解到“不起诉”这个法律概念,有点不太明白。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决定背后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又能给相关人员带来哪些保护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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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 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小偷偷了价值几块钱的东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常见情形有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等。 存疑不起诉,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这些不起诉规定的意义在于,既保证法律的严肃公正,不放过真正的犯罪行为,也保护了一些不应被过度追究责任的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相应的申诉、起诉权利;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对于酌定不起诉决定,也有申诉的权利。 相关概念: 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无自由裁量权必须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检察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在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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