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起诉却仍会留下案底?
我之前涉及一个案子,最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我。可最近我发现好像自己有案底记录,这让我很困惑。我想弄明白,明明不起诉了,为啥还会有案底呢?是哪里出问题了,这种情况合理吗?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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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案底在法律上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定,它是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通常存放在公安部门 。 不起诉却可能留下案底,需要分不同的不起诉情形来看: 法定不起诉方面,如果是因为不构成犯罪而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况不存在犯罪记录,自然也就没有案底。但要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基于特殊法律原因不追究)而法定不起诉,那么是有案底的。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虽然不追究责任,但犯罪事实存在,会有案底。 相对不起诉,从法律规定来讲是没有案底的。相对不起诉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只要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就不会留有案底,因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从刑法意义上讲不导致行为人有罪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属于无罪之人,所以无案底。 存疑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是检察院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从疑罪从无角度,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所以存疑不起诉通常没有犯罪记录,不存在案底。 不过实践中情况可能更复杂,有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取了拘留等措施,即便检察院最终不起诉,在公安机关的办案记录中可能仍有相关记载。但这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案底。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不应有案底;若不是因无违法犯罪事实,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等被不起诉,可能会有相应案底记载。 总之,不起诉是否留案底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不起诉情形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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