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是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的?

我遇到了涉及刑事案件的事儿,不太清楚公安机关办理这类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从发现案件到最后结案,中间都有哪些步骤,每个步骤都做些什么,我想了解清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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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办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一个严谨且有明确流程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受案与立案阶段。当有单位或者个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公安机关会接受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就会予以立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进入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会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为了获取其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询问证人则是为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勘验、检查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查和检验。通过这些侦查手段,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就是所谓的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此外,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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