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哪些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主要的程序规定。 首先是受案、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接着是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开展侦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这些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详细说明,例如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对询问证人的规定。 然后是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相关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章节。 再就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后是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