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有什么规定?
我之前报过一次案,但是不太清楚公安机关对于受案和立案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报案后多久会受理,什么情况会立案,立案的流程是怎样的。我想了解一下这些方面的具体规定,免得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还是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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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旨在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受案方面,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公安机关应立即接受相关材料,并进行登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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