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报案后是否必须受理?
我去报案说发生了刑事案件,可警方那边好像没要受理的意思。我就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报案后是不是必须要受理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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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刑事案件报案后并非绝对必须受理。这里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重要概念,“受案”和“立案”。受案就是对报案的初步接收和处理,而立案则是在经过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开展侦查等工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这意味着,对于报案,公安机关要先接收相关情况。 然而,是否受理也就是立案,需要经过审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所以,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先接收材料,但受理(立案)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这些条件时,才会正式受理立案。如果报案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复议等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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