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我公司近期涉及一起仲裁案件,支付了一笔仲裁费。我不太清楚这笔仲裁费在税务处理上,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想问下在法律规定里,仲裁费到底可不可以抵扣进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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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仲裁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的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用来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 对于仲裁费能否抵扣进项,关键在于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该费用是否用于可抵扣的项目。如果企业支付仲裁费后,取得了仲裁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该仲裁费是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应税项目相关,那么通常是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然而,如果该仲裁费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仲裁费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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