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应该开具专票还是专用发票?
我在一场商业纠纷中申请了仲裁,现在仲裁结束了,涉及到费用发票的问题。我不太清楚仲裁费应该让对方开具专票还是专用发票,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对我后续的报销和税务处理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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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专票”其实就是“专用发票”的简称,在税务领域通常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很重要的发票,它不仅是商事凭证,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和普通发票不同,它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仲裁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多个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仲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如果仲裁机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它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仲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规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减少一定的税务成本。但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没有实际意义,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如果仲裁费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那么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具体仲裁费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可以向仲裁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其纳税情况以及该笔仲裁费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同时,也可以结合自身企业的纳税身份来决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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