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置房买卖未过户打官司能赢吗?

我买了套安置房,当时没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房价涨了,原房主反悔不想卖了,要打官司把房子要回去。我手里有购房合同,这种情况我打官司能赢吗?想了解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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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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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房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打官司是否能赢,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安置房的概念。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这类房屋的买卖和普通商品房买卖有所不同,因为它可能存在一些交易限制条件,比如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等。 从合同效力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买卖双方就安置房买卖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依然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房主。 如果打官司,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合同是否有效、买方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买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等。如果买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并且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是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很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违反了安置房交易的限制规定,或者卖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买方的诉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如果卖方将房屋又卖给了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第三人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综上所述,安置房买卖未过户打官司能否赢,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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