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后房主加价怎么办?


在安置房买卖中,若房主在交易完成后提出加价要求,这在法律上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并探讨应对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房主在房屋已经出售后要求加价时,这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房主不能擅自提高房价,必须经过买方的同意。如果买方不同意加价,那么房主就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包括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 若房主坚持加价,不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这就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方可以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继续履行合同。买方有权要求房主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自己,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这是最符合买方利益的解决方式,因为买方的初衷就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赔偿损失。如果因为房主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损失,比如买方为了等待房屋交付而额外支付的租金、交通费等,买方可以要求房主赔偿这些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房主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房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可以先与房主进行协商,明确指出房主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要求其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协商不成,买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