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我和配偶在婚姻生活中产生了一些债务,比如日常开销、孩子教育费用等。现在不太清楚这些因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想了解下具体的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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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通常算是共同债务。 从法律概念来讲,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这里的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涵盖了很多方面,比如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子女的教育抚养、老人的赡养医疗等。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去银行贷款购买家庭住房,这就是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又或者一方为了给孩子报名参加兴趣班,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这也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且该投资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借款投资开办了一家工厂,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工厂的盈利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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