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还算共同债务吗?
我和配偶离婚了,但婚姻存续期间有一些债务,现在不知道这些债务是否还属于共同债务。比如有些债务是一方名义借的,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有些可能是用于个人经营。我想了解下具体哪些算共同债务,哪些不算,以及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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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是否还算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为了购买家庭住房、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偿还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所借的债务等,这些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等,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也算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某笔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借钱去投资高风险的生意项目,且该投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一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这笔债务的确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 另外,在离婚之后所产生的债务,通常应当被视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并由债务人自行使用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总之,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后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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