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是否能够复议?
我去报案,结果警方说不予立案。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立案处理,所以想问问,对于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我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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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遇到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时,当事人是有权利申请复议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来明确一下“不予立案”和“复议”这两个概念。“不予立案”指的是司法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某一事件不符合立案的标准,从而决定不进行刑事诉讼程序。而“复议”则是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也指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意味着,如果你遇到了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先别着急。你完全有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案件。并且,若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还能进一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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