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是吗?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但听人说不行,不太确定。我就想了解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到底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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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特殊之处在于其与刑事诉讼紧密相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规定的是“物质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受害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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