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机关和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首先来看看有权决定刑事拘留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自己的侦查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就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如果遇到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可以作出拘留的决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下面说一下刑事拘留的程序。 第一步是呈请。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时,要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以及需要拘留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然后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第二步是审批。相关负责人对呈请拘留报告书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拘留的决定。如果批准,就会签发拘留证。 第三步是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抗拒拘留等紧急情况,执行人员有权使用警械甚至武器来制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四步是讯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整个刑事拘留的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程序进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