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规定?


在法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对于诈骗罪而言,被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在诈骗罪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对于诈骗犯罪中的财物损失,通常先通过追缴和责令退赔程序来解决。只有在经过这些程序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一般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其次,原告需要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最后,要有明确的被告,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总的来说,虽然诈骗罪可以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进行,以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