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拆迁补偿有哪些?


安置房拆迁补偿主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对被拆迁人所有的安置房进行拆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经济补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补偿内容及法律依据。 房屋价值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它一般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就好比您的安置房在市场上能卖多少钱,拆迁方就会参考这个价格来补偿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人因搬迁和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搬迁费是指被拆迁人因房屋被拆除,需要搬迁到其他地方居住或办公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搬运、运输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在安置房交付前,被拆迁人需要自行安排临时住处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的是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情况。如果您的安置房是用于经营的,因拆迁导致您无法正常经营,那么拆迁方就需要补偿您这部分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助和奖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而给予的额外补偿。补助和奖励的标准不是固定的,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也是拆迁方为了推动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