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拆迁该如何进行补偿?


安置房拆迁时,拆建单位会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各种补偿金,一般来说包含以下几类: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这主要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它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比如是砖混结构、砖木结构还是其他,以及房屋的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档次,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补贴。 还有奖励性补偿费,目的是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比如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要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相关概念: 房屋补偿费: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损失的补偿,按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以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不便,依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人口每月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鼓励被拆迁住户积极协助拆迁或放弃一些权利的补偿。 货币补偿:拆迁人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购房。 产权调换:拆迁人用异地或原地重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按标准交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