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未成年人这方面做了哪些改变。我有个亲戚家孩子出了点事,涉及到法律问题,我就想知道现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块的法律规定到底是咋样的,希望能弄明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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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未成年人相关规定上有重要的变化。 首先,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有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对于一些极端严重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突破了以往十四周岁的年龄限制,让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之间找到了一个新的平衡点。 其次,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处罚上也有完善。比如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力度,明确了特殊职责人员的法律责任,让那些利用特殊身份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人受到更严厉的制裁,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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