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旨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首先,在刑事责任年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和心智成熟度的不同,来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满一定年龄或特定情形下的未成年人,限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其次,在刑罚适用方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基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给予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避免最严厉的刑罚对他们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再者,在诉讼程序上,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会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审判等诉讼活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