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哪些从重处罚的情形?
我因一些法律上的事情,想了解下在刑法里,具体有哪些情况是会被从重处罚的。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好让我心里有个底,知道哪些行为会面临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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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从重处罚,指的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较长的刑期。下面为你介绍一些常见的从重处罚情形: 首先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犯通过各种手段,故意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未成年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教唆他们犯罪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累犯也会从重处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对累犯的从重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为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后仍再次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所以要从重处罚。 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时,也会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却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具有更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人民警察代表着国家的执法形象和权威,冒充他们进行招摇撞骗,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还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声誉和执法公信力。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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