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刑法里关于时效的规定。我有个事儿涉及一些以前的法律行为,不知道现在是否还在法律追究的时效内,所以想弄清楚刑法中对于时效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包括时效的计算、中断、延长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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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或者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它主要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不过在我国刑法里,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指的是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所说的“法定最高刑”,不是指罪犯应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法定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条款或量刑幅度规定的最高刑。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追诉时效的延长,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总之,刑法中的时效规定是为了保证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也体现了刑罚的目的。它平衡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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