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性质严重吗?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来看,监视居住虽然不像拘留、逮捕那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特定场所,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但也对其活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这表明其人身自由还是受到了较大程度的限制,从这个角度讲,它是具有一定严重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这说明监视居住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一定条件下才适用的,是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意味着其行为已经达到了需要法律进行干预的程度。 不过,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有罪判决。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只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阶段性措施,后续还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程序。如果最终被认定无罪,那么监视居住措施自然就解除,当事人的权利也会恢复正常。但如果最终被判定有罪,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所以,总体而言,监视居住是一项较为严肃的法律措施,它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重视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控,也保障了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