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容留妇女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刑法中,与容留妇女相关的较为典型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罪名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容留卖淫罪的概念。容留卖淫,通俗来讲,就是指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的“容留”包括提供固定的场所,像自己的房屋、店铺等,也包括提供临时的场地。而“妇女”是指成年女性,不过在该罪名中,容留男性进行卖淫活动同样也会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一,容留多人多次卖淫。这里的“多人”通常指三人以上(含三人),“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含三次)。例如,某人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内,在一个月内先后容留了五名妇女进行了共十次卖淫活动,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二,容留明知有严重性病的妇女卖淫。如果行为人明知妇女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为其提供卖淫场所,这无疑会对社会公共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所以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三,容留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由于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留幼女卖淫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样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区分容留卖淫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只是偶尔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且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不构成犯罪,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容留卖淫罪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比如,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在进行卖淫活动而提供容留,是否有主动招揽、组织等行为。 总之,容留妇女卖淫是一种违反刑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