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我最近听到了容留卖淫罪这个词,不太明白具体是怎么回事。就想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容留卖淫罪呢?是只要给人提供了卖淫的地方就算吗?还是有其他的要求?想清楚知道它的定罪标准,好有个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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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范围比较广,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管理、使用、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也包括在流动场所,比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另外,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容留他人卖淫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并且如果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会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且该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概念: 容留: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选择性罪名:这三种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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