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最近在关注一些法律案件,对组织卖淫罪不太理解。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呢?是只要涉及到一些和卖淫有关的安排就算吗?还是有更明确具体的标准,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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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像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把其他人聚集起来,并且对他们进行控制,让这些人去从事卖淫活动。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对组织卖淫罪有明确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是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会依照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要是犯组织卖淫罪,同时还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方式有多种。一种是设置卖淫场所,比如开个所谓的按摩店、旅店等,实际上是作为变相的卖淫场所,然后招募或者容留一些人在里面进行卖淫活动。另一种是即使没有固定场所,通过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人有组织地去卖淫,也算。比如一些人操控一群人,安排他们在不同地点向嫖客提供性服务。 认定组织卖淫罪时,要注意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关键看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到组织者的作用。而且“他人”既包括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多次”里的“多”指的是“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相关概念: 组织卖淫罪: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数罪并罚:一个人犯多个罪行时,依照法律对每个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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