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要确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活动严重破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促使了这类活动的泛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对象是“他人”,包括妇女和男子,人数和次数不影响本罪构成。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 **引诱行为**: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如金银首饰、房产等)或非物质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户口等)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如宣传腐朽生活方式、允诺提供毒品等),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引诱行为的实施方式(言语、文字、举动等)、允诺内容是否实现及由谁实现,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 **容留行为**: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提供场所包括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指定地点,如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租住房屋、借得的亲朋住居等,场所不限于房屋,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也可作为场所;提供其他便利指为卖淫提供物品、用具及其他条件,如把风望哨等。容留行为是主动还是应他人请求实施,时限长短、有无获利,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 **介绍行为**: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俗称“拉皮条”。介绍方式多为双向介绍,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向卖淫者提供信息。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立案追诉标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 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 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