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执行了法人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最近公司因为一些债务纠纷被执行了。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也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满足什么条件我会被列入,不满足又是什么情况,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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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执行了,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首先要明确,法人是一个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才是自然人。在法律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和法定代表人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满足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是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这里针对的是公司这个主体,并非直接针对法定代表人。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相关措施。若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存在混同,或者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以规避执行,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则法定代表人会面临被法院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 。 所以,公司被执行并不必然导致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要具体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相关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失信被执行人: 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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