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缓刑有哪些规定?


缓刑,简单来说,就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那就意味着他不用立刻去监狱服刑,在这五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三年的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例如,小明因一时冲动和人打架,致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在案发后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他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就有可能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是《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要求。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刑法》第七十七条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