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数罪并罚执行期是如何规定的?
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判刑时要把这些罪的刑罚合并起来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执行期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都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八年、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二十三年,不满三十五年,那么数罪并罚后执行的刑期最高就是二十年;要是三个罪分别被判处十年、十二年、十五年,总和刑期是三十七年,超过了三十五年,此时数罪并罚后执行的刑期最高可达二十五年。
其次,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同时存在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时,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单独执行。
再者,要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和主刑是分别执行的,不会因为主刑的数罪并罚而影响附加刑的执行。比如,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那么在执行有期徒刑的同时,罚金也要缴纳。
另外,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 照前面所说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先因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两年后发现还有一个罪没判,新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先把五年和三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一个新的执行刑期,假设决定执行六年,因为已经执行了两年,所以只需再执行四年。
最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某人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三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先算出前罪没执行的刑期是五年,然后把五年和四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一个新的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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