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律师为谁服务?
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子,不太清楚刑事诉讼代理律师到底是为哪一方服务的。是受害者、嫌疑人,还是其他什么人呢?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弄明白他们的服务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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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服务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另一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在公诉案件里,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这时,刑事诉讼代理律师就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除了希望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代理律师可以帮助被害人收集证据、参与庭审,争取合理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而在自诉案件中,是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自诉人要承担举证等一系列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刑事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他们提供法律支持。比如在侮辱、诽谤等自诉案件中,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自诉人撰写自诉状、收集证据、参与法庭辩论等。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代理律师通过为上述这些主体提供服务,保障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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