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后,刑事责任具体应该怎么承担?
我最近了解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这个罪名,想知道在构成这个罪既遂的情况下,不同情形具体会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比如什么样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什么样又算‘造成严重后果’,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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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承担,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首先,若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虽然实施了破坏行为,但还没有引发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例如,只是对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但未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该条明确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比如,因破坏行为导致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爆炸,造成多人伤亡和大量财产损毁。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其中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若因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考虑到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例如,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在操作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易燃易爆设备,进而引发了一定后果。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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