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情节特别严重”则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承担,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事故的严重程度、不报或谎报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来准确量刑。同时,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为了督促相关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报告情况,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