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在法律上又如何认定呢?
我遇到了一些麻烦事,感觉自己像是被人报复陷害了。对方好像是利用职权针对我,让我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受到了不小的影响。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判断是不是报复陷害罪,要是构成了这个罪,对方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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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了解一下报复陷害罪的概念。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从法律认定方面来说,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报复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应按其报复陷害的行为及后果等作其他处理。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去行使权力;“假公济私”,是指他们以工作为幌子,为了个人私情或达到个人目的而利用职务便利。“报复陷害”主要表现为利用手中权力,找各种借口对相关人员进行政治或经济上的迫害,比如降职、降级、调离岗位、经济处罚、开除公职,甚至捏造事实诬陷其经济、生活作风有问题等。而且报复陷害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的方式。要是行为人进行报复陷害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没有关联,那就不构成这个罪。并且,报复陷害的对象只能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 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来说,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被认为是情节严重 。不过,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能会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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