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退还保证金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我之前因为涉及一个刑事案件,被要求缴纳了保证金。现在案件已经结束,我想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在什么情况下保证金可以退还,具体的法律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希望了解这方面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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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保证金一般指的是取保候审保证金。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金后,在保证遵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不予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这意味着只要被取保候审的人在规定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保证金最终是会退还的。 而第七十一条明确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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