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发还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案件结束后,有一些物品被扣押了,现在想了解一下这些物品被发还的话,在刑事诉讼法里是依据哪些规定呢?我不太清楚法律流程,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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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品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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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还物品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它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扣押、查封的物品,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归还给物品所有人。这一程序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其财产因案件办理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发还物品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这里明确了发还物品的关键条件,即物品与案件无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会对扣押物品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这些物品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没有实质性影响,就应当及时发还。 此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表明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对于扣押的财物也存在发还的情况。也就是说,当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除了有特殊处理要求的财物外,其他扣押财物应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予以发还。 在实践中,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被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发还申请。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物品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实符合发还条件,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将物品归还给当事人。这样的规定和程序设置,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确保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公正地处理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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