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扣押涉案物品发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有一批物品被执法部门扣押了,说是涉案物品。现在案件已经处理完了,我想要回我的物品,但是不太清楚执法部门发还这些扣押物品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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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品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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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涉案物品发还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物品的扣押和发还都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这里明确了与案件无关物品的发还要求,也就是说,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扣押的物品和案件没有关联,那么执法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物品归还给当事人。 其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有进一步细化的内容。其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发还情况,强调了权属明确、无争议等条件,以确保发还工作的准确和规范。 另外,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对扣押物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旦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就要及时退还扣押物品。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刑事还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涉案物品的发还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在遇到物品被扣押的情况时,有权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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