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纠纷中,公安机关把我的一些物品扣押了。我不太明白他们这么做有没有依据,想了解一下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扣押物品是根据什么法律规定来执行的,这些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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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扣押物品就属于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扣押物品也有详细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但是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同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能够有效收集证据,制止违法行为,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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