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扣押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了和公安机关有关的行政案件,听说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涉及扣押相关物品。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扣押有哪些规定,比如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押,扣押的流程是怎样的,所以想了解一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关于扣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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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扣押是一种常用的调查手段,它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暂时扣留,防止这些物品被转移、损毁,以便后续调查和处理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扣押有明确规定。首先是扣押的适用情形,根据该规定第五十三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也就是说,当这些物品可能与案件相关且能作为证据时,公安机关就有权力进行扣押。 其次是扣押的程序。根据规定,实施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这是为了保证扣押的物品清晰可查,防止出现物品丢失或者混淆的情况。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于扣押物品的处理也有相应规定。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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