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行政机关要对我的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况,不太清楚他们这么做合不合法,也不知道他们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该遵循什么程序和规定,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内容,看看我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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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进行查封、扣押,未经授权的机关和组织不能这么做。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依据该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此外,关于查封、扣押的范围,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后,还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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