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我遇到行政机关对我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想了解下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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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有诸多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不能将与案件无关的东西进行查封、扣押,也不能影响公民及其家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例如,某商家因部分商品涉嫌违规,行政机关只能查封、扣押这些涉嫌违规的商品,而不能将商家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品也一并处理。 其次,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间,要像保护自己的物品一样保护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不能随意使用或者让其受到损坏。比如,行政机关查封了一辆涉嫌违法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就不能将车辆开出去办其他事情,如果车辆因行政机关的不当使用而损坏,行政机关要进行赔偿。 此外,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正常休息时间不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同时,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是为了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避免行政机关采取过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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